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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4-25 陕国税发〔2002〕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加油站,应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