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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年12月7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 财政部令第65号),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 吉财税〔2011〕878号),决定 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从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根据有关规定,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每年应如实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自动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