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并重新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