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

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是指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