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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27号2005-3-3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原则。预约定价的谈签涉及面广,技术难度大,工作质量要求高,各地应本着稳妥受理、充分准备、认真评估、慎重谈签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预约定价税收管理的实施机关。预约定价税收管理一般应由省辖市级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统筹负责,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人员调配和工作安排。为确保预约定价税收管理的规范性和质量,根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