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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上海市经委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税局上海市经委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1-08                                                       沪地税地〔2006〕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10〕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有关区县经委: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等企业,以下简称:经销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提供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收证明单》,下同)。

二、二手车卖方系单位的,可凭本单位有关纳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交易车辆税收证明。对未缴清税款的车辆,税务机关应在车船使用税清缴后再开具相关证明。

三、二手车卖方系个人的,交易车辆如未缴清车船使用税的,应在交易前缴清车船使用税。如遗失车船使用税纳税凭证,可凭由税务机关核发的,记载完整、未经涂改的交易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已纳税证明。

四、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