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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2]47号 2002-11-05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2〕82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我局已以 沪国税流[2002]32号文转发 国税发〔2002〕10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样式随文转发。
二、为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额抵扣与退税重复,对外贸(工贸)企业使用“证明单”申请出口退税的相关手续作以下规定:
1、外贸(工贸)企业取得的“证明单”,若需作为申请出口退税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