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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9]123号
2009-6-15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8号
,以下简称《
办法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
资产损失
的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
资产损失
审批质量,增加审批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按照所得税分类分级管理要求,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
资产损失
审批采用先由专家评审后审批的办法,即由省局审批的
资产损失
,在全省所得税系统遴选业务专家,在相关行业遴选技术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团,按照统一的工作机制,对
资产损失
的税前扣除实施专业化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省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
资产损失
实施审批。各省辖市局、县局可根据审批事项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参照采用先由专家评审后审批的办法。
二、关于
资产损失
申请、审批、监管各方的责任
1、《
办法
》第六条所称符合性审查,是指审批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损失的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
资产损失
的认定条件,申请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查。
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
资产损失
负有监管、督查责任,每年应对下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
资产损失
审批质量进行抽查评审,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2、企业发生需审批的
资产损失
,应按照《
办法
》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表式见附件二),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办税服务厅受理企业申报
资产损失
申请资料时,应对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
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审批表》(表式见附件二)相关行次填写审查意见。对报送的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并退回资料要求补正。
4、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和由税务机关审批的
资产损失
进行跟踪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检查时应将
资产损失
作为重要事项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填写监管情况,并报有权税务机关备案。
三、关于
资产损失
的受理
企业申报的
资产损失
审批资料,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对资料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直接报有权税务机关。
四、关于
资产损失
的审批权限
1、货币性
资产损失
和非货币性
资产损失
,一户企业同一类
资产损失
(指现金损失、存款损失等
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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