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5-05 云国税函〔2009〕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5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按《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改环资[2006]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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