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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6)【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6)【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6〕52号 2006-4-25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总局13号令)下发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省局加以明确。经研究,现将反映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受理机关及核查问题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一律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受理,实地核查,按审批权限需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由下一级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进行符合性审查,签出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逐级上报审批机关。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时限问题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州)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各地需报省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原则上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完毕。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