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5.13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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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予以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使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称地税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称行为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最小损害原则。
第六条 对行为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条的,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
地税机关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对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