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2〕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分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2]107号
,以下简称《
补充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际海运税收管理权限
(一)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并指定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专人办理相关业务。各市要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对照相关税收协定或国际海运协议有关减免税条款,对属于享受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免税手续。对不属于享受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严格按规定征税。
(二)税务机关为外国公司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免征
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
营业税证明表》)应分别加盖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章。
二、关于“一站审核”办法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取得收入或所得的,无论其经营航线或起运港口多少,均实行“一站审核”办法。即纳税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市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其居民身份,并办理有关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