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减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09〕156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税局、区房产局、国土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减免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 号)中“先税后证”的工作要求,以及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武地税发[2006]19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现就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减免审核有关
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减免税协同控管机制
(一)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减免实行“联合控管、驻点征收、先税后证、信息共享”的征管方式。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房屋权属的转移登记手续。
(二)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减免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