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3-06 云国税发[200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省局和总局对我省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和复查,发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和规范运作,经研究,现对加强专用
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用发票的代开问题
(一)按征收率(4%或6%)的代开问题
1、代开范围包括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对有固定经营场所、能按时申报纳税并未发生偷逃税款、有名称字号(不能是自然人的姓名)的个体工商业户,也可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2、需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征管分局(所)分局(所)长批准并核发《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准许卡》(简称《准许卡》)。
3、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之前,须验明纳税人的代开《准许卡》、购货方的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代开业务的完税证。代开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备注栏注明完税证号码,同时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的印章盖于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税务机关代开印章用红色印泥,盖于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
(二)按适用税率(13%或17%)的代开问题
1、按规定可以按适用税率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填写《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简称《代开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征管分局(所)分局(所)长批准方可代开。《代开申请表》留存于征管分局(所)。
2、按适用税率(13%或17%)代开专用发票,必须按适用税率(13%或17%)征收税款。如发现按适用税率(13%或17%)代开专用发票而按征收率(4%或6%)征收税款情况的,必须进行严厉查处。
3、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之前,须验明《代开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完税证,代开后将完税证复印件和一份《代开申请表》装订于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后面备查,也可将《代开申请表》和完税证复印件按发票号码编号独立装订成册与发票存根配套保存备查。
4、代开的专用发票只能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能加盖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的印章盖于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销货单位”栏只能盖“销货单位”戳记,不能手写。
(三)其他有关问题
1、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坚持先完税后开票的原则足额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和开具专用发票必须连续进行。应纳税额=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同时按核定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需汇总开具发票的,由申请代开的纳税人填制销货清单,同时付清清单工本费,税务机关核准后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2、对代开的专用发票由代开税务机关,按征收率和适用税率不同的开具规定,分别用专用发票填开;分别登记《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页》;分别保存代开过的发票存根。
3、对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其代开专用发票所缴纳的税款,不能抵减应纳税定额。
二、关于专用发票的代管监开问题
(一)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专用发票安全,对部分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在尚未纳入防伪控系统管理之前实行代管监开,即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保管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由税务机关监督指导进行。
(二)代管监开的范围为:
1、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2、开具发票数量较少(如两个月开票量不到一本)的一般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实行代管监开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三)代管监开的操作
1、对需代管监开的纳税人,由征管分局(所)提出意见由县(市、区)专用
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向纳税人发出《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决定书》(附件一);对需解除代管监开的纳税人,按上述程序报批后发出《
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代管监开决定通知书》(附件二)。
2、代管监开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由纳税人按照领购专用发票的程序领购发票并盖好条形章后,交由征管分局(所)指定人员按“六防”安全要求进行保管,征管分局应按《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