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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13]130号 2013-10-12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和后续管理,加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一体化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当中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0月12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和后续管理,加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一体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按照规定应当进行税务备案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备案表》)。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收到备案人提交的资料后,对形式要件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资料是否齐全;
2.《备案表》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备;
3.是否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或项目报告。
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应告知备案人补正资料;备案人或纳税人应办理而未办理合同备案或项目报告的,应首先办理合同备案或项目报告。
四、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已办理过合同备案或项目报告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将表中信息录入CTAIS2.0系统,并将自动生成的编号填在《备案表》上,加盖“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专用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
五、备案人需要作废已备案的《备案表》,应将已盖章《备案表》原件交回原备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CTAIS2.0系统中予以作废。
六、备案人在办理税务备案后,应于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续报告表》(附件1,以下简称《后续报告表》)。
七、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结合《后续报告表》,按40号公告的要求开展对备案事项的审查,并将结果及相关涉税信息录入CTAIS2.0系统。
八、省局、省辖市局国际税收部门可在信息集中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管理,统一开展本地区对外付汇风险识别分析,分规模、行业、支付类型、商业模式、支付地等标准,选择但不限于下列企业或项目,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审查要点(附件2)开展重点审查,并可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附件3):
1.境外收款人不是签订合同的外方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方;
2.支付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
3.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的同时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
4.进行集团架构重组后即享受国内法或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5.向避税地支付较多特许权使用费或不予征税的劳务费;
6.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且支付金额巨大、支付标准发生变化、支付标准与营业常规差异较大;
7.经营状况未发生变化而新增支付项目,改变支付标准或者支付流向发生变化;
8.境内外劳务划分不准确、人为拆分合同、混淆所得类型等;
9.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九、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扣缴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且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必要时可以告知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或指定外汇支付银行依法暂停付汇。
十、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规格刻制“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专用章”,并由地(市)税务机关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专用章”内容分为两行:第一行为办理税务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第二行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专用章”。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专用章”为长方形,规格为63mm×20mm,字体为仿宋体,字号不限。
十一、各省辖市局应每半年对本地区付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付汇动态情况、变化趋势、税收征管及后续管理情况,形成报告,并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省局。年度结束后20日内,按40号公告要求,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上报省局。
十二、省局以电子传递方式,定期将付汇备案信息传递给地税机关。在省级信息交换平台正式运行前,各省辖市局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备案表》以及后续报告中地税涉税信息以电子台账方式传递给同级地税机关。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此前未完成的备案或审查事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续报告表
请于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表交予对外支付备案税务机关。
附件2: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审查要点
税务机关在审查时,除审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程序和实质是否符合规定以外,还应按支付项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股息、红利项目
1.审核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审计报告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确定对外支付金额未超过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2.审核股东实际持股比例及利润分配决议,确认利润分配比例与持股比例相符,境外收款方与股东一致;
3.享受2008年前股息免税的,确认2008年前未分配利润的额度;
4.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二、特许权使用费
1.审核确认境外收款人为合同列明的特许权许可人;
2.审核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标准、额度是否与行业常规相符;
3.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审核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4.同时支付较多劳务费用的,审核是否存在重复收取费用的问题;
5.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的,审核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适当;
6.对比该企业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标准前后的一致性,发生变化的审核是否有合理的原因;
7.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三、利息
1.审核借款过程中是否有安排费、承诺费和代理费等视同利息合并征税的费用发生,如有,确认已合并征税;
2.利息支付的对象是关联企业或其他非金融企业的,审核利息支付标准是否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予税前列支;
3.利息支付的对象为关联方的,审核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金融企业为5:1),超过部分不予税前列支;
4.股东贷款的,审核其注册资本是否已到位,未到位的,相应利息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5.境内金融机构支付给其海外分支机构的,审核是否按规定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6.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