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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3-17 琼地税发〔2003〕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20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我省车船数量逐年增加,1992年制定的《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为征收期限”已不适应当前的征管实际。为了加强我省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车船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及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我省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在此期限内,各市县地税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的车船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新购入车船(不含旧车船)的纳税人,自领取机动车辆行驶证或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等证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