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蔬菜产品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12〕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
出口退税率文库2012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2〕61号)第二条有关蔬菜产品退税事项,特作如下规定:
一、出口企业在申报该类蔬菜产品退税时,应将申报系统的“法定征税税率”自行修改为该票货物对应的征税率(13%),将“退税率”修改为该商品对应的原退税率(5%),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大写“SC”,最后生成本次退税申报向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