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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7]266号 2007-6-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经研究,现对《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合同备案明细表(附件)。出口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在表上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