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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2-25 桂政发〔1995〕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7〕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颁布实施一年多来,不少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税,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也积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使我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贯彻实施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我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严肃税收法纪,推进以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作以下通知:
一、广泛开展个人所得税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市、县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的作用,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使个人所得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观念,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二、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凡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范围是: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个人取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拟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凡向个人支付发放以上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发放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