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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0.13                             辽地税个〔1998〕2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 辽地税函〔2002〕66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全省个人所得税会议讨论,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省市驻我省境内办事处任职或受雇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外省市驻我省境内办事处任职或受雇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来源于我省境内的所得,应按照辽地税[1997]70号文件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

二、关于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扣除顺序问题

(一)上述四项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其有关费用按照下列顺序扣除:

1、依照税法规定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2、取得所得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

3、房屋租赁过程的修缮费、特许权转让过程的中介费。

(二)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劳务收人按照国税发〔1998〕第13号文件规定的费用扣除顺序扣除

三、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

(一)个人购买企业自办发行或委托银行发行的各类债券取得的利息,以及职工从企业内部取得的集资利息,以还本付息日和兑付集资利息日为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