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08 云国税发[2003]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水泥生产企业自备石灰石矿山采矿废石及其他剥离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总量计算公式”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9〕415号规定,第十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云国税发〔2006〕198号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一、四、十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4号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三剩物、次小薪材等的综合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二、纳税人取得由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后,才能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产品(项目)范围仅限于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并且是《认定证书》上注明的产品(项目)。
四、对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免、减政策的实行年度审批制,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㈠纳税人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免(减)征增值税书面申请,并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见附件,按表样,由企业自行印制,下同),附《认定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的综合利用产品当月生产所用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的构成情况和利废比例等资料。
㈡主管国税分局按到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必须到企业进行核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与相关账册不实或有其他问题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县级国税机关。
㈢县级国税机关应组织人员对主管国税分局报关的企业的免(减)征增值税申请及资料进行审核,发票时到企业生产场地,对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行文批复,予以免(减)征增值税(同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备案);否则,不予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纳税人申请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按月审批制,并按如下程序办理退税;
㈠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缴纳的增值税,在税款入库的当月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申请时应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