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9〕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科发火〔2008〕172号
)文件的精神,全省2008年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483户,为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以公布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按照规定,对所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审核,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