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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的规定(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的规定(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重新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的规定(试行)》已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公务进户审批单
税务事项通知书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8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效与纳税服务水平,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减轻基层国税机关与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企业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实施的范围为全省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纳税人,即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的纳税人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为防范税法遵从风险,对企业纳税人开展风险分析识别以及纳税提醒、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 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整合资源。以纳税人为中心,整合各级国税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的力量,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开展对企业纳税人上年度各税种纳税申报情况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征管资源的集中调配和优化整合。
(二)归口管理。规范风险管理工作任务推送机制,各业务管理部门在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针对企业纳税人产生的核查工作任务,均归口统一推送、统筹实施,且对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只推送一次核查任务,严防出现多头重复核查现象。
(三)依申请核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对于主动完整提交税务遵从年度报告并申请风险核查的企业纳税人,国税机关组织实施全面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其他企业纳税人由国税机关根据风险等级组织实施重点核查。
第五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探索建立企业纳税人税务遵从年度报告制度,以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为重点,鼓励和引导广大财务核算健全、内控机制完善的企业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税务遵从年度报告,并将之作为国税机关实施风险管理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六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牢固树立信息管税理念,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加强内外涉税信息的采集、传输、分析和应用,不断提升风险管理工作质效。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一节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风管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税种和专业税收管理、纳税服务、收入规划核算、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风管办设征管部门,由分管征管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税收风险分析报告的签发,风险应对工作任务推送的审批。
风管办主要负责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识别与风险应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税收风险分析报告的编制与发布,风险应对工作任务的推送,税务人员进户执法的审批,对相关部门完成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的督导、考核。
第九条 省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履行相应职能:
(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全省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负责全省税收征管状况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省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所得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全省各税种、专业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省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三)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全省国际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省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全省企业纳税人的反避税调查工作。
(四)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负责全省大企业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省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总局和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等风险应对工作。
(五)收入规划核算处负责全省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分析等宏观风险分析工作。
(六)稽查局、第一稽查局负责涉嫌偷、逃、抗、骗税的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以及总局督办案件、领导交办案件、举报案件涉及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
(七)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建设,为实施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市州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履行相应职能:
(一)征收管理科(处)负责本市州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负责本市州税收征管状况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市州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县(市、区)范围经营企业、市州局列名大企业(具体名单由各市州局自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所得税科(处)、货物和劳务税科(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负责本市州各税种、专业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市州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县(市、区)范围经营企业、市州局列名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三)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州大企业与国际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市州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县(市、区)范围经营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负责对企业纳税人的反避税调查和市州局列名大企业的纳税评估等风险应对工作。
(四)收入核算科(处)负责本市州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分析等宏观风险分析工作。
(五)稽查局负责涉嫌偷、逃、抗、骗税的跨县(市、区)范围经营企业、市州局列名大企业以及省局督办案件、领导交办案件、举报案件涉及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
(六)信息中心负责为实施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县(市、区)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履行相应职能:
(一)征收管理科负责本县(市、区)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负责本县(市、区)税收征管状况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县(市、区)局纳税评估团队对县(市、区)局列名大企业(具体名单由各县市区局自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税政法规科负责本县(市、区)各税种、专业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县(市、区)局纳税评估团队对县(市、区)局列名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三)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负责企业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受理及相关政策宣传、培训辅导等工作。
(四)税源管理科、税务分局负责对企业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完整性与合法性、纸质资料与电子资料一致性的审核比对;负责对低风险等级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提醒以及对小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五)收入核算科负责本县(市、区)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分析等宏观风险分析工作。
(六)稽查局(跨区稽查局)负责涉嫌偷、逃、抗、骗税的县(市、区)局列名大企业和其他小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
(七)信息中心负责为实施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二条 对企业纳税人的风险分析工作,原则上由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组织征管、税种、专业税收管理等部门分工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配备固定专职人员的分析预警团队具体承担。
第十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应设立数据查询处理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为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实施风险管理,开展风险分析、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等工作提供数据抽取、处理、查询服务。
第二节 风险分析
第十四条 企业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按期正常办理各税种纳税申报手续后,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以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纸质资料与电子资料的一致性为重点,对当期纳税申报表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分析,发现计算或填写错误、税率适用错误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每年1月1日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应统一组织各业务管理部门开展对企业纳税人上年度税法遵从状况的风险分析工作。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应依托综合征管软件、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和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等软件,充分应用通过各种渠道采集的内外涉税信息以及税收收入分析、税源与征管状况分析等资料,对企业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并向本级风管办提交风险分析材料,列出可能存在税法遵从风险的企业纳税人名单,详细说明相关风险预警指标提示的具体风险点。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对各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的风险分析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后,编制本级税收风险分析报告,经本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国税系统内发布。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报告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发布。
第三节 风险识别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应根据本级和上级发布的税收风险分析报告列出的风险企业名单和风险点,统筹组织开展风险识别工作。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应按户归总各税种、专业税收管理风险预警指标提示的风险点,参照税收分析预警系统一、二、三、四类预警指标风险系数计分标准(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税收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11]229号)附件),综合考虑指标预警内容、指标预警疑点数量、预警值偏离幅度等因素,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分户计算风险系数分值,并由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应在风险系数分值排序的基础上,根据税收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导致税款流失的严重程度,结合本级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状况,将具体企业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专项检查所列行业、企业及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开展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列名企业参照“高”风险等级企业。
第四节 风险应对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按照企业纳税人的风险等级,向相关部门推送风险应对工作任务:
(一)风险等级为“低”的,推送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纳税提醒。
(二)风险等级为“中”的,列为各级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参考备选对象。
(三)风险等级为“高”的,列为稽查部门稽查选案对象;涉及避税的,推送省、市州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列为反避税调查备选对象。
(四)对风险等级为“高”且已作为稽查、反避税调查对象之外的其他企业,推送各级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团队实施纳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