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15 云地税二字〔2000〕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所得税征管,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和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事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事务所向其从业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均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