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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军事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场地和房屋等行为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军事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场地和房屋等行为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01-26 桂地税函〔1999〕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废止


河池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河池军分区转让军事用地和出租房屋、场地等税收问题的请示》(河地地税函[1999]1号)收悉。关于河池军分区将军事用地转让给地方单位和个人,将部分军事用场地和用房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以及在自用场地上自建市场出租摊位收取摊位费等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均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由河池军分区依法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1993]财综字第159号规定的土地收益金的上交问题,属于财政分配问题,不涉及税收政策。1994年元月1日实行新税制以后,营业税的减免权已集中到国务院,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停止执行。因此,河池军分区不能以此为由不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