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97]浙地税三37号 1997-05-22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我省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管理,严格减免审批,促使减免审批工作规范化,根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开征以来的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单位),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
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二、为了确保完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收入任务,各地当年应在保证完成省下达任务数并略有增长的前提下,才可报批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