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2]67号 2002-4-11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规定失效。第八条中的“由投资者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预缴”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规定失效。第八条中的“由投资者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预缴”废止。娱乐业、饮食服务业、其它行业核定征收规定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将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收入总额能准确核算,但成本费用难以准确计算,不能正确核算其生产经营所得难以查帐的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实行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三、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经营多业的,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如因企业不单独核算,无法确定其主营项目的,按其经营行业从高确定适用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