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6]192号 1996-08-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加强租赁费税务管理,现将省局制定的《
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以下简称《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于1996年10月底前补办有关手续。
各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加强租赁费的税务管理,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业把租赁项目与技术进步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合理减轻承租企业负担,规范租赁费税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租赁公司税收优惠的资质认定
〔一〕认定的对象和范围:
税务机关对租赁公司的资质认定,主要是确定其租赁项目是否可以享受本办法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经资质认定或认定不合格的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不得享受本办法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认定的内容:
1.公司的注册资金、资本金、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资金回笼率、内部财务管理等状况,必须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合格。 2.设备租赁费负担率一般控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范围内或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幅度内。租赁费负担率是补偿服务费、租息、名义货价〔不包括承租企业负担的租赁保险费、租赁保证金〕等之和除以投资项目租赁本金总额。
3.租赁公司必须将承租企业的租赁本金和租息分开计算,以便承租企业能够正确入帐。
4.租赁期满后,产权转移给承租企业的必须有产权转移证书。
〔三〕认定的时间、机关和要求:
1.税务机关对租赁公司资质认定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3至4月,逾期不补办手续。
2.省级租赁公司报省地方税务局认定,省级以下租赁公司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认定。
3.租赁公司申报资质认定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如实填报的“税务资质意见书”〔见表一〕;
〔3〕其他必要的附件资料和说明。
二、租赁项目税收优惠范围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租赁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工、建、交企业生产性设备租赁。对小轿车、音响等消费性项目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设备租赁,税收上一律不予优惠照顾。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