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出口农产品收购价格涉税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6-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者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价格管理,提高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水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出口农产品收购价格涉税信息管理办法(试 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出口农产品收购价格涉税信息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农产品收购价格管理,提高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水平,预防纳税人采取高报价格的方式骗取退税,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负责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涉税信息管理是指国税机关对本地出口农产品所对应的主要原材料的收购价格(以下简称“收购价格”)进行采集、录入,计算出参考价格,并用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种措施。
第四条 县(市、区)国税局督导所属税源管理科(所、分局)采集、录入收购价格信息,接收和清分参考价格信息。
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负责采集、录入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运用市州局发布的参考价格评估纳税人的出口农产品收购价格。
第五条 市州国税局确定本地需采集的农产品目录,负责本地区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各市州局应将本地生产的主要农产品的品名、对应的商品代码、规格、计量单位录入系统,编制成采集目录(附表一)报省局备案。
第六条 省局负责监控《湖北省农产品收购价格涉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涉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和各市州局农产品收购参考价格执行情况。
第七条 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应通过下列途径,采集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录入《涉税信息管理系统》。农产品收购价格采集渠道各地可自行选定。
(一)从当地的交易市场和随机抽样的农产品生产者,采集本地主要农产品的市场收购价格;
(二)从当地纳税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采集农产品收购价格,特别是取得专用发票情况下的收购价格;
(三)从当地有关行业协会采集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