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8-20 桂地税发〔1996〕13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108号)精神,为加强对地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地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108号)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均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