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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2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2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7〕3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适当调整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模块二)货物运输发票软件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增加电子转账完税凭证问题
为保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状态下可以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出税票,税务总局正在针对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增加《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两个完税凭证种类开发相关软件,届时将下发补丁软件供各地使用。
二、关于代开票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
关于目前对代开票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