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11)1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政〔2019〕2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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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我市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新建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在国家、省、市投资补助配套到位建成后,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开发建设成本价回购或在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中折抵,产权归政府所有。
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国有工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按开发建设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开发建设成本价以市发改委会同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评审价为准。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将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内容列明在条件中,并同时抄送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将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应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在土地出让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土地出让结果。
四、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施工图联审后,应与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定《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标准、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等相关事宜,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房屋验收、交接。
附: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起草的《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经委 省金融办
(二○一一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切实落实建设资金、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城镇保障性住房供应,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二) 工作目标。2011年,全省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8.82万套(户)。各地政府要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逐步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力争到“十二五”末,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30万套,基本解决城镇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使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和保障水平走在西部省区前列。
二、多渠道增加城镇保障性住房供应
(一) 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等情况,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覆盖面。廉租住房主要通过集中新建或在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政府专项补助资金额度按50平方米标准核定,套型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享受政府补助,由保障对象出资。要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经批准的企业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其供应对象、产权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供限价商品住房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对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提出限制性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合理竞争取得土地,并按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
(二) 进一步落实棚户区改造扶持政策。林区、垦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坚持居民个人出资,政府、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个人、政府和企业的出资比例,着力解决国有破产企业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
(三) 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以采取土地供应、财政贴息、注入资本金和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形成以国有企业为主,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格局。可以将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特别是教师、医务人员、干部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由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主要通过集中新建或在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
(四) 推行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各地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比例配建城镇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计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用规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折抵,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房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确保配建措施落到实处。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 增加政府投入。在积极争取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省上现行投资补助政策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切实增加各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套资金投入,并将节余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财政代发的政府债券要优先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用足、用好既有政策,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自2011年起,各地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或工程发放中长期贷款,对公共租赁住房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各地可以将部分中央和省级投资补助资金或划拨土地作为资本金,利用现有融资平台进行融资,由国有企业按照BT模式运作或组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专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镇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为公益性、非盈利机构,除依法经营支出外,其结余资金仍作为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 确保土地供应。各地要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对暂未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项目,可采取先行供地等措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各地要将政府储备土地优先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城镇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三类建设用地未达到土地供应总量70%或未能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的市县,暂停其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
(四) 落实税费减免。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税收按照《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的规定执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切实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