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
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发展,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的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者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处理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
(二)负责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认定;
(三)制定园区发展政策;
(四)负责申报留学人员科技活动资助资金;
(五)负责管理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
(六)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共建园区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商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园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市区(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应当成立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财务管理、融资、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服务和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场所。
第二章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七条进入园区的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除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能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潜力。
第八条创办留学人员企业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留学人员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九条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出资:
(一)以货币出资;
(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留学人员的出资额应当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资各方书面约定。
第十条留学人员企业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留学人员应当向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创办企业申请书;
2.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及其项目(成果)、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资金、机器设备、其他物料状况和作价金额材料;
3.项目申请报告,合资或者合作创办企业合同;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5.留学人员资信证明文件。
(二)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进驻园区条件的,应当协助留学人员到发展改革、商务、工商等部门办理项目核准、企业登记等手续。
(三)留学人员应当将本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项目核准、企业登记等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发放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留学人员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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