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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6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9-16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个所函字〔1999〕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