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5〕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继续有效部分)》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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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深化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3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按照管办评分离的原则,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创新行业管理方式,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机制,打造具有内生动力和持续活力的医疗服务保障机制。
1.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医院日常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公立医院可成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探索试行院长公开招聘,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公立医院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职责。(由市卫计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负责)
2.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公立医院享有运营管理权、人事管理权、收入分配权等自主权。由公立医院拟定《医院管理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卫生计生、编制部门核准备案。章程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资产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则,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人事管理、收入分配,院长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等。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落实院务公开,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能,强化民主管理。(由市卫计委、市编办负责)
3.完善多方监管机制。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属地化、全行业管理体制。加强对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的监管和审计监督,强化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监督,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和监管,发挥人大、监察、审计机关以及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层面的多方监督作用。探索对公立医院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强化社会监督。(由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
4.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评机制。在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的组织指导下,研究制定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突出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指标,每年度委托第三方对公立医院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由市卫计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二、建立公立医院内部激励机制
5.创新人事编制管理。实行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控制、备案管理。在卫生计生、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核定的公立医院床位数量基础上,由机构编制部门参照《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核定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公立医院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基数不变,仍按原办法管理,编制空额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聘用关键岗位人员、骨干人员;新核增的人员总量由编制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总量内,由医院制定并执行用人计划,按规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实行备案制。医院根据规定自主拟定设岗方案,经卫生计生部门同意后,报人社部门备案;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护人员,由医院根据设岗情况实行竞聘上岗、自主聘用。备案管理人员与在编人员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参照同等在编人员社会保险水平缴纳企业社会保险,参照职业年金水平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按照省里规定,核定人员总量内的所有医生和其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由市编办、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6.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实行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公立医院制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院长实行年薪制,其他人员收入由医院按照“定岗定薪、以绩取酬”原则自主确定。收入分配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由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7.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公立医院内部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体现公益性质,重点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由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
8.加强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实行总会计师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降低门急诊和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幅度。规范建立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诊疗。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加强预约和分诊管理,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由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要素配置机制
加强改革整体设计,在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的同时,推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健全医疗保障体系,落实政府财政投入,建立起与之配套、相互衔接、公开透明的要素配置机制。
9.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2015年底前,纳入改革范围的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后,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政府补偿10%,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市、区两级财政在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照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际,落实好政府补偿政策。到2017年,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由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优化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采取综合措施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的比重,确保公立医院良性发展。到2017年,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中(不含药品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由市卫计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统筹兼顾、合理控费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近三年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医保基金筹资情况等因素,兼顾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和患者就医需求,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年度增长指标,纳入公立医院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严格实施考核,实现对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有效管控。到2017年,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由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10.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省里统一安排,在先行放开知名专家诊查费等13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基础上,扩大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权试点,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按照总量管理、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调整优化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合理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包括诊疗、护理、中医、手术、床位等,降低CT、磁共振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检验价格,降低的费用全部用于提高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保证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的前提下,将通过推进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的费用,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消药品加成与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步进行,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价格与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步进行。医保支付政策与价格调整政策相互衔接、配套联动,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通过谈判合理确定,促进形成合理服务价格。(由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等负责)
11.强化医保补偿和控费作用。
推动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在采取总额预付的基础上,实行按病种为主、按服务单元、按床日等医保复合式结算办法。2016年力争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30%以上的出院病例实行按病种付费。2017年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由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物价局负责)
完善医保基金结算办法。实行“总量控制、节约奖励”,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医疗机构,专款专用。对超总量部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情况,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补偿办法。每年度公布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审计报告,保障参保人员知情权。(由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调整医疗保险支付结构。对医保目录内价差大且用量大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实施限价支付。对营养治疗等辅助类药品适当调整支付比例,确保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由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
探索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医保统筹基金、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和个人账户等多方共同承担的稳定筹资模式,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 对因年老、疾病、伤残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保职工,采取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医疗专护等方式,建立“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医保服务模式。研究确定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项目和支付标准,实行按床日包干的结算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负责)
12.落实并完善政府投入政策。
落实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由政府根据服务成本、服务数量和质量,在综合绩效考评基础上,采取奖励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由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落实财政专项投入。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引导医院由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财政投入重点用于国家规定的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医学人才培养等内涵建设方面。加大对政府举办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传染病、精神病、老年病、皮肤病等专科医院的扶持力度。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报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到位。(由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落实控费奖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对公立医院提出年度具体控费指标。每年11月底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立医院控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依据评估情况给予奖惩。(由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13.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成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综治、司法、卫生计生、公安、法院等组成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制,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及时调解医患双方医疗纠纷,化解矛盾;建立医疗事故赔付制度,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建立起第三方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由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等负责)
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以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为突破口,综合运用医疗、医保、医药、价格等手段,完善政策体系、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形成运行有序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和科学合理的群众就医秩序。到2016年底,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
14.构建分级诊疗服务模式。研究制定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科学界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诊疗病种范围,明确出入院、双向转诊标准。以畅通向下转诊为重点,建立安全便捷的双向转诊通道,明确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的服务功能、转诊程序以及双方责任和义务,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诊疗服务。鼓励、引导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急危重症患者可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合理就医秩序。(由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
15.分类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在中心城区,选择高血压、糖尿病为试点病种,开展以慢性病为主的分级诊疗试点。在县市,按照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原则,参照省《县域内住院诊疗病种参考目录》,选择不少于30个病种作为试点病种,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分级诊疗试点。2015年12月底前,在中心城区和1-2个县市分别启动试点工作。2016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全市推广。(由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
16.推行基层签约服务制度。推动城乡居民按照就近、自愿的原则,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协议,建立起新型医患契约服务关系,引导群众基层首诊。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后,由签约机构中的全科医生、护士、公卫医生、乡村医生等组成全科医生团队,为其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等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由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17.完善分级诊疗政策体系。
强化医保政策杠杆作用。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拉大不同层级医疗机构间的支付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对经转诊的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对未经转诊的参保人员适当降低医保报销比例。对符合转诊规定的上转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下转患者不设基层起付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研究实施县域内就诊病种县域外转诊限额报销措施,适当提高居民大病保险县域内就诊补偿比例,引导常见疾病县域内诊疗。调整医保基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支出结构,适当向基层倾斜,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诊治患者的积极性。探索建立紧密型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机制的打包支付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医疗联合体内部双向转诊。(由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
实行差别化医疗服务价格。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服务需求状况和政府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规定等因素,遵循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和调整周期,保持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医疗专家之间服务价格的合理比例关系,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由市物价局、市卫计委负责)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加强二级及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试点病种常用药品,并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保障分级诊疗用药需求。试点病种常用药品由与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关系的上级医院调配,实行零差率销售。(由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
五、构建协同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以构建覆盖全民的医疗服务保障体系作为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为导向,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构建起以公立医院为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分工明确、密切协作、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8.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要求,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资源现状,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各级医疗机构功能、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等因素,编制出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及布局,分类制定床位、人员等资源配置标准和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标准。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重点控制三级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严禁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公立医院规模扩张。(由市卫计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19.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定期培训,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制定培训计划,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强化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医疗康复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卫生室建设,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着力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突出重点帮扶、精准帮扶,每家三级甲等医院对口支援2-4家县级医院,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组建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现医联体内部紧密协作、资源共享,为推进分级诊疗创造有利条件。(由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20.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按照常住人口每千人不低于2张医院床位的标准,为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预留空间。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等紧缺服务以及中高端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和有效补充。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在水、电、气、热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价标准。依法落实银行授信、抵押担保、债务融资、税收优惠等各项扶持政策。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具体数量和地点的限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多种形式,支持民办医院健康发展。到2020年,社会力量独立举办的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5%以上。(由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采取民办公助方式,向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派出管理、技术团队,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提高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国有资产和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的合作。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医疗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在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方面加强合作。鼓励公立医院采取联合、参股、兼并、收购、托管等形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中医领域。对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镇街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由市卫计委负责)
21.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贯彻落实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扩大中医服务覆盖面和服务半径。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探索中医分级诊疗模式,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人群覆盖率。打造中医优势病种治疗体系。增选试点病种,扩大试点范围,持续深化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规范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中医药治疗的,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最高不超过95%。对康复理疗、中医非药物疗法,采取项目包干、病种打包的方式结算。(由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六、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22.构建市县两级区域信息平台。推进基层卫生计生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以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为基础,以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六大业务应用为重点,搭建全行业信息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体系。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区域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平台对接。2017年,实现全市范围内人口健康信息互联互通。(由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负责)
23.实施医疗“互联网+”行动。发挥互联网优势,在公立医院优化就诊流程、开展远程医疗、监控医疗费用、规范医疗行为、建立分级诊疗、防控精神疾病、提高辅助诊断水平等方面,构建快捷、便利的诊疗服务模式,提高公立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由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
24.推进医疗信息系统应用。加强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强化远程会诊、教育等服务功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二级以上医院信息化标准建设,二级及以上医院与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由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
七、强化组织实施
2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进一步理顺医改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强力推进机制,围绕重点改革任务,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加快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26.加强联动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加强部门联动、上下联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各级医改、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改革各项工作。财政、人社、编制、物价主管部门等要搞好政策衔接,形成政策叠加效应,推动改革顺利开展。
27.加强督导考核。市医改办、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改革进展、成效的监测评估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改革进展,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
28.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医改政策培训,做好医改政策解读,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切实增强改革信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重点改革任务分工表
附件
重点改革任务分工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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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改革任务
|
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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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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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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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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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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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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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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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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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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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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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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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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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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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017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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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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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益性的公立医院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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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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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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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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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人员备案管理,重新核定公立医院人员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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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编办、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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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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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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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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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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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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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和院长年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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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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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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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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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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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
2015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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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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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公立医院收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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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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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017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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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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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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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2015年-2017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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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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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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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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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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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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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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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017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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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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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府投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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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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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017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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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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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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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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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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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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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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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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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017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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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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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分级诊疗医保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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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
2015年-2017年持续推进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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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二级及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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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
2015年-2017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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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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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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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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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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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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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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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017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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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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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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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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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017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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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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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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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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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017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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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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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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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
2015年-2017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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