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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21〕17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国有产(股)权变动,资产评估,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利润分配、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支出等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容分类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为由市国资委批准的请示事项:

(一)市属二级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二)市属国有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三)市属国有企业以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

(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五)经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六)市属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七)市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

(八)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事项:

1.投资注册新企业(设立主业范围内的三级全资子企业除外);

2.单项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3.单项股权投资额未达到3000万元,但导致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动的;

(九)资产总额300亿元以上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市属国有企业主业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或合并净资产的5%以上;

资产总额300亿元以下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市属国有企业主业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以上或合并净资产的10%以上;

(十)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市政府的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为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的请示事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二)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确认及调整;

(三)市属国有企业混改方案以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改革后,市属国有资本控制权转移的事项;

(四)资产总额300亿元以上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股权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或单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或达到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30%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资产总额300亿元以下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股权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或单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或达到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30%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五)境外投资项目以及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

(六)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市属国有企业有重大影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市政府的规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市属二级以下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二)市属国有企业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情况;

(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产权转让,以及重大资产转让制度;

(四)市属国有企业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五)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六)市属国有企业间的担保事项;

(七)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因发生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等,导致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相关事项;

(八)市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一)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二)主营业务以外的大额投资。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等),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应当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必要时市国资委可以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提交法律顾问签名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者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董事、股东代表等亲笔签名的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三)需研究论证的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事项的必要性说明;

(四)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与所报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或者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等;

(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当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市国资委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市属国有企业补齐。

第十三条  涉及市属国有企业承担落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公共服务、民生事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任务的,应出具市政府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需载明交办事项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平衡措施、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请示事项,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之内。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备案事项,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或者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请示经市国资委或者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在参加国有参股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前,应当就重大事项内容向市国资委进行请示汇报,并按照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的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决策结果。

第四章  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征求监事意见。

第十九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监事应当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照《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日政办字〔2020〕42号)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备案的;

(二)在请示、报告中谎报或者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市政府、市国资委决策的;

(三)有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和报告市国资委的事项,在公司章程或者有关决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上市公司和其他接受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请示和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请示类事项报市文资管理理事会受理,其中,重大事项由市文资管理理事会会同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其他请示类事项经市文资管理理事会同意后,市国资委按照职责权限批复实施。备案事项按程序报市文资管理理事会。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