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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0-5-4 京建发〔2010〕237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现将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建住〔2008〕225号)的规定,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二、《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3.1.3.9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的规定,只适用于《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建住〔2008〕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