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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3〕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年12月5日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2.6.3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 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二)济劳险字〔1998〕3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