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2017-10-31 枣政发〔2017〕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完善枣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基金市级统筹,责任分级负责,积极稳妥的原则;坚持确保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参保人员跨地区合理流动的原则;坚持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管理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重大政策,均由市根据国家、省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市)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应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单位部分为18%,个人部分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统一按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鲁政发〔2006〕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统筹项目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执行,主要包括:按改革后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符合规定的补助补贴,以及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的丧葬补助费,在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统一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
(四)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全面性、平衡性、专用性、规范性原则,分级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市级汇总。基金收入预算主要根据以前年度的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增长及费率调整等因素,综合考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含清欠)、利息、财政补贴、上级下拨基金等指标编制;基金支出预算主要根据离退休人数的增减变动、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等因素,综合考虑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上解上级基金等支出指标编制。
(五)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统一管理使用,分级征缴、核算、负责”的原则,全市建立“统收统支”基金管理模式。各区(市)因基金未按规定征缴、审批、支付等原因造成的基金缺口,全部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
(六)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三化”建设有关要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实现经办业务的信息化、标准化和一体化,切实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满足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实现市、区(市)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数据及时交换和信息共享,并逐步延伸应用。
四、建立全市统收统支的基金管理模式
(一)市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市本级及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各区(市)应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收支计划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基金收入(含财政补助收入,下同)划转到市级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末将当月基金收入全部划转到市级财政专户。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末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下月支付计划,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按核定额度,从市级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拨入各区(市)社会保险机构支出户。
(二)滕州市按照2017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