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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1〕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责范围越来越广,任务越来越重。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水平,满足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现对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公共服务岗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外设立的公共服务岗位或完成阶段性工作确需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二、计划申报

有用工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报用工计划,填写公共服务岗位用工需求申报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直部门、单位报市政府研究审批,其他部门、单位报所属市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研究审批。

用工计划要详细说明用工岗位、岗位等级、用工人数、用工条件及用工期限等,其中岗位类别分为三类:辅助管理岗位(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和初级)和技能岗位(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用工计划坚持保重点、保民生、保公共服务的原则,从严控制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以技能岗位为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等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三、使用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依法经营的劳务派遣机构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批准的用工计划,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工单位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劳务派遣人员。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行企业化管理,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四、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实行双重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共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上岗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和工作职责。

劳务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有关规定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人事代理;对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后可自行管理。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退出、退回机制等规章制度,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提供工作必需的服务和培训;要按时足额拨付(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派遣服务费等,依法解决各种劳务纠纷事项,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用工待遇

根据工作岗位确定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辅助管理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和技能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