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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
京科发〔2021〕76号

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18〕1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 京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推进“放管服”改革,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编制形成《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项目经费“包干制”顺利实施,选取部分依托单位开展试点,为后期全面推行积累经验。现将试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申请


1.试点依托单位条件


试点依托单位应为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注册的依托单位;科研管理规范,拥有健全的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等内部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能够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承担项目基本涵盖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研究类项目、人才类项目、合作类项目等主要项目类型;社会信用良好,近3年内没有因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行政处罚等;承担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含人才、基金、奖励等),信用评价为B级(含)以上。


2.试点依托单位申请流程


试点依托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并附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


市基金办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集中受理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核准确定试点依托单位名单后,由市基金办通知相关单位,并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进行公布。


二、试点项目范围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试行至2023年。


试点依托单位在“包干制”试行期间内承担的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均实行“包干制”管理。包括试行期间内承担的在研项目和新立项项目。


三、相关要求


试点依托单位在试行期内,每年须向市基金办提交管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如下:一是本单位“包干制”经费使用及管理工作总结;二是本单位获资助项目对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贡献度、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性总结;三是本单位在研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等内容。


未参加试点的依托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7〕1842号)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21〕32号)、北京市政府《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 京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自然科学基金按照《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应当将自然科学基金经费列入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经费来源于非财政性资金的,应当纳入自然科学基金预算统筹管理。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研究项目、人才项目、合作项目及环境条件促进项目等,一般按项目类型实行定额补助方式,对受资助项目进行固定数额经费资助。


第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其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放权。尊重科研规律,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目标,充分信任广大科研人员,由科研人员自主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


(二)放管结合。在充分放权的基础上,明确权责边界,加强监督管理,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协同推进。依托单位应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工作职责,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根据北京市科技发展规划,结合自然科学基金发展需求,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会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制定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对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经费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预算编报要求,确定并组织编报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确定项目资助强度,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的主要职责


市基金办结合自然科学基金发展需求,提出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申请,按规定向依托单位拨付项目经费,组织项目经费的自查、审计和绩效管理及评估,规范合作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依托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强化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依托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范围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为完成项目目标所需购置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咨询、其他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内容可包括:


1.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依托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3.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测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5.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咨询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支出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7.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业务费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的劳务性费用。项目组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四)绩效支出及管理费:绩效支出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管理费是指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环境条件促进项目不得列支绩效支出及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申请与拨付


(一)经费申请


项目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并根据同类项目资助强度,提出经费申请,无需提供经费预算说明。


(二)经费拨付


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市基金办参考同类项目资助强度及基金预算确定经费额度,并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试点依托单位。有合作单位的项目,试点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拨付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相关经费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