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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17〕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





天津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工作方案

  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是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为激发重点群体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平稳增长,依据《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紧紧抓住历史性窗口期,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分群体施策,激发创新创业内生动力,营造公平发展环境,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持续改善,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并用,综合运用增加薪资报酬、完善绩效考核、强化权利保护、优化评优奖励、打通技能职业发展通道、增进社会认同等多种激励手段,充分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持多条增收渠道相结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和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着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努力提高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合理提高转移性收入,有效保护股权、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益,切实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坚持促增收与降成本相结合。清除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障碍,有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劳动用工成本,大力振兴实体经济,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将居民增收建立在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收入分配格局合理、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


  坚持鼓励创收致富与缩小收入差距相结合。瞄准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和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推出差别化的收入分配激励政策。着力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不断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不断缩小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


  坚持积极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扩大社会保障范围,适度提高保障水平,将福利水平提高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造活力,增强居民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就业创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质量不断提升;力争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初次分配明显改善,收入分配格局更加合理,劳动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逐步提升,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稳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增加居民收入提供重要支撑。


  1.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功能高端化,提升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能级,增强生产性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研发、生产、商务、运营、管理等全过程服务供给能力,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加快综合交通枢纽、要素交易市场、商品聚集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等辐射载体建设。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教育等新兴服务,培育发展智慧医疗、智能家居服务等新业态,促进文化娱乐、旅游休闲、汽车等消费升级。促进特色小镇产城融合,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会展、健康养老等特色产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全力打造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壮大先进制造产业集群。做大做强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节能环保、新能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和健康等优势产业,改造提升石化、冶金等传统产业。到2020年,先进制造业产值占制造业的比重达到70%。推进产业融合发展。培育一批网络创新型企业,形成一批“互联网+”产业集群,壮大“互联网+”重点领域,打造全国重要的互联网产业和服务应用集聚地。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加快建设中欧先进制造产业园。到2020年,形成以临港经济区为核心,中德高端装备、中德汽车制造、中欧航空制造、中欧新一代信息技术、中欧生物医药五大产业基地为代表的“一核五基地”产业布局,建成全国先进制造研发示范区、智能制造先行区、中欧高端产业领航区,打造中欧经济合作新平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3.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做强做大农产品加工业,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增强联农带农增收能力。支持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产品提升和品牌建设,扩大我市“一村一品”特色优势产业规模。实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提升工程,创新发展一批休闲农业园区、旅游特色村点。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创建工程,推进延伸融合、集聚融合、循环融合、跨界融合、渗透融合等融合方式,打造一批产业融合示范园区和产业融合示范村点,让农民共享更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市农委负责)


  (二)弘扬新时期工匠精神,努力增加技能劳动者收入。


  1.扩大技能人才规模。做好职业市场需求程度调查,定期发布职业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引导和激励劳动者参加市场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制定年度竞赛计划,遴选部分社会需求大、技术技能复杂、影响广泛的职业开展全市性技能竞赛活动,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展示技艺的平台。加快培养支撑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的技能人才队伍。到2020年,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8%,高技能人才短缺状况得到缓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落实技能人才待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结合实际对首席技师实行特殊激励。建立职业资格与学历比照认定制度,对取得高级工及以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招聘和各类用人单位新招(聘)用人员手续办理、起点工资确定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探索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在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取得相应职业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符合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人员,可申报工程技术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对具有工程技术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可直接申报相应职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鉴定。在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根据职业紧缺程度和技能等级,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标准,给予积分。改革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方式,适当突破年龄、资历等限制,鼓励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有效衔接的激励机制。(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


  3.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完善对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建设支持政策,支持建设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公共实训基地。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发挥职业院校和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双主体”作用,开展校企联合“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技能人才培养试点。努力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以引导部分市属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为契机,不断完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落实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政策,构建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负责)


  (三)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努力增加农村居民收入。


  1.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出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意见和认定管理办法,推动有农业的区制定与本地区相适应的配套政策。依托涉农院校、电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培训机构,开展以新型职业农民为重点、以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学历层次提高工程。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完成500个帮扶困难村职业农民培训,到2020年培育和认定新型职业农民2万人。开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主及青年农场主、种养大户、农业企业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提高农村妇女参训比例。(市农委负责)


  2.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大力发展各类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指导家庭农场确定合理经营规模,引导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实施兼并重组,培育土地股份合作社,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效率,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农村资产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作用,着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鼓励引导农民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多渠道增加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股权收益、资产收益。(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负责)


  3.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鼓励农民采用节本增效技术,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动有农业的区制定本地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和试点申报工作。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引导农业投资担保做精主业、做大规模、做强实力。完善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拓宽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继续保持现有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种植业险种基本全覆盖,逐步扩大现有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养殖业险种覆盖范围。稳步增加试点新险种,支持开办保障我市“菜篮子”工程和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的险种。建设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天津保监局负责)


  (四)坚持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


  1.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进一步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薪酬制,由单位按协议支付薪酬。其中,具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称号且实行协议年薪制人员的年薪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适时在全市公立医院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绩效工资以外的工作报酬,多签多得,优绩优酬。(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改进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认真落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指导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完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对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中的绩效支出以及横向委托项目中的有关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负责)


  3.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深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办法。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促进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规范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奖励。在现有财政性人员经费保障额度不变的基础上,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用于科技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以激发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负责)


  4.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科学服务。允许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向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课题研究、咨询、项目评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所需资金纳入相应单位部门预算。(市财政局负责)


  (五)营造大众创业良好环境,努力增加小微创业者收入。


  1.降低创新创业准入门槛。全面推行企业住所登记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允许以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推行集群注册,使不具备办公场所的经营者,由商务秘书企业通过住所托管的方式,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2.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加快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引进科技含量高、有创新力的企业入驻,加速形成产业集群,增强示范基地的吸附力和凝聚力,使示范基地向科技化、集约化方向发展。鼓励大众创业,扩大贷款规模,破解融资难题,每年发放一定规模的创业担保贷款;搭建“预孵化+孵化+加速器”创业孵化新平台,缩短从创意到创业的成长周期;形成“导师指导+政策扶持”创业服务新机制,提高创业企业成功率。(市中小企业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3.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督促各级采购人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时,统筹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系统、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至3%的价格扣除。(市财政局负责)


  4.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继续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完善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培训服务平台,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综合素质,充分发挥社会各类培训机构作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培训的长效机制,围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管理提升、转型升级等实际需求,开展中小企业培训,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加强培训过程的监督考核,保证培训质量。每年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3.5万人次,到2020年累计培训14万人次。(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努力增加企业经营者收入。


  1.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强化以经营业绩为引导的薪酬激励机制,基本年薪与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绩效年薪与企业经营业绩相挂钩,激发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同步提高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开展中长期激励,加大任期激励力度,将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纳入任期考核,激励国有企业负责人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稳健长期经营统筹规划,谋求长远发展,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内年度总薪酬30%以内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市国资委负责)


  2.稳妥推进市管企业及下属企业职业经理人试点。率先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中试点职业经理人制度,根据经营管理者的选任方式、企业功能定位等,制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授权董事会对经营层实施考核薪酬管理工作,调动企业和经营者的积极性。薪酬水平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企业效益、职工收入和风险防控挂钩,考核优、薪酬高,考核劣、薪酬低。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和薪酬与市场接轨,薪酬结构更加灵活,促使企业通过市场吸引高级管理人员,带活经营体制。2017年,选择在5至10户集团及二级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到2020年集团及二级企业经理层人员全部完成制式转换,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进一步探索多种有效的中长期激励方式,在上市公司、科技型企业采取股权、期权和分红权等方式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使企业的长期发展与企业经营者的业绩紧密挂钩。(市国资委负责)


  3.探索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按照国家关于员工持股试点精神和我市实施意见,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先行方式,探索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由市管企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试点申报材料。市国资委对各申报试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比选确定5至10户试点企业,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坚持成熟一户开展一户,除列入试点的企业,原则上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开展员工持股工作。2018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适时扩大试点。(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