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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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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

照各单位:

《日照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日照市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推动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日照市政府出资,并适当吸收区县政府出资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池。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日照市政府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决策机构。决策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金投资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决策委员会研究涉及相关领域事项时参加会议。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引导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审定引导基金重要制度办法,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

(三)研究制定支持投资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及项目投资原则;

(四)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直投项目;

(五)审议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让利、管理费用、决策机制、风险防范等;

(六)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

第五条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在涉及产业、金融、投资、法律、财务等专业领域问题时,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咨询。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资金筹集工作和政府预算,协调各区县落实出资责任;

(二)市发改委负责基金投资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对接,组织项目推介、优选审核等工作;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基金行业发展的服务与指导,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协调工作;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荐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金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市财金集团)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市财金集团应当根据决策委员会要求,设立并管理引导基金专户,负责子基金及直投项目的前期洽谈、募投成立、管理运作、依约退出等。市财金集团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合规体系、内部管控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引导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三章  投资运作的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  引导基金应当聚焦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围绕我市“十大专项”,重点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

第九条  根据日照市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优先投向海洋经济、钢铁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体育经济、现代农业、医养健康及幸福产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通用航空等产业。

第十条  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积极性,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从财税政策、引导基金让利、资源开放、人才引进等方面对新旧动能转换系列基金予以专门扶持(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涉及全省“十强”产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可在基金方案和协议中明确约定放宽限制比例、提高引导基金让利幅度等重点扶持条款,并由决策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十二条  市财金集团应当对引导基金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引导基金与集团其他运营资金分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运作,运作方式分为参股子基金和直接投资两种方式。

(一)参股子基金。引导基金与上下级财政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者增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基金。

(二)直接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等各类方式对我市重点产业项目或实体直接进行股权类投资。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从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企业分配、清算、退出所获得的资金,应当及时缴回引导基金专户,滚动发展。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者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者承诺出资额的30%。

(二)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子基金取得的收益,引导基金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进行分配;对子基金的亏损,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按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三)引导基金让利应当按照“以投资收益为限,不对其他财政性资金让利”的原则,通过适当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子基金。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可以采取设立直投基金的方式,加强市场化运作,提高投资效率和投资质量。

(二)按照“参股不控股”的原则,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战略性或并购重组类项目除外),直接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投后总股权的20%。

第十七条  子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日照市注册。面向钢铁、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的子基金,投资于日照市内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70%;面向科技类、创新类新兴产业设立的子基金,投资于日照市内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50%。综合考量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市场化运作程度等,投资于日照的最低比例由决策委员会决定或者调整。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全程招商引入的超过一定限额的项目,其实际投资额可视为投资于日照市内的资金。

(二)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战略性或者并购重组类项目除外),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天使投资项目、战略性或者并购重组类项目除外)。

(三)允许针对单个项目设立专项子基金。

(四)允许子基金跨产业投资,原则上跨产业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50%。

(五)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1%,并应当落实其他社会资本出资协议,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七)子基金企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高于子基金实际投资额的2%。

第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