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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1]8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12-3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地区为中关村科技园区。
二、根据已获得国务院批准执行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有关规定,全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