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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
鲁国土资发〔2014〕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通知》 ( 鲁自然资规〔2018〕2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2年1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截至2023年9月15日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4号)、《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鲁政字〔2013〕32号)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决定精神,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一)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用地预审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3〕32号),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级立项、同级审查”的原则,由核准项目的同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预审意见。
(二)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规定,原需报省用地预审的备案类项目(含核准类项目调整为备案类的项目),现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预审意见。
(三)进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要求,由省厅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山东省境内的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再进行预审,但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线路,项目业主应主动协调妥善处理好与矿业权人的关系,并做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
二、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
(一)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的审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方案、征地补偿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等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对矿山项目等土地复垦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促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审查的主要内容:
1、建设依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规划(如:《高速公路网规划》、《电网“十二五”规划》、《流域规划》等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行业规划)。
(2)同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明确,需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意见。
(3)对未纳入行业规划的项目,须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意见(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严重过剩产能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鲁政字〔2013〕32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严把产业政策准入门槛,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出具预审意见。
3、用地规模
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要求,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各行业建设用地指标(土地使用标准)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只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用地进行预审,改沟、改路用地和安置用地在报批建设用地时落实。对无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在做好节地评价的基础上,做好预审。
4、补充耕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