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
枣住建房字〔2020〕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9月3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2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2020年5月21日-2025年5月20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峄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1日
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应执行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指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对拟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公建配套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绿色建筑与住宅性能认定,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提出的建设条件意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必要文件之一。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实施、管理、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征收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让地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工作。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一般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后,应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并申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的通知》(枣住建房字﹝2019﹞61号)的要求,认真及时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定期查验和现场检查。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含以下内容:1.宗地(项目)概况:包括宗地(项目)位置、用地规模和用地性质,以及开发期限等要求;2.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包括供水、排水(雨水、污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绿化、环卫、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建设期限、建设时序,有关管线布置等要求;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包括社区服务、物业服务、政务管理以及教育、养老、卫生、公共厕所等设施的建设期限、建设时序等要求;4.住宅产业化、住宅性能认定,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当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其他建设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出具。
三、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程序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前,应书面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提供该宗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积及规划条件等基本信息。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对拟开发建设地块,向组织部、教育、公安、民政、卫健、水务、工信、能源、供电、邮政等相关部门征求开发建设条件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能,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建立协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不一致等问题。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或出让须知中。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建设条件变更涉及相关税费的,应补缴或减免税费。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将土地转让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继续严格落实该宗土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有关要求。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前,设计方案审查时,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参与审查并分别提出意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是否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对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未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进行设计的,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不予通过。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确定后,应编制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项目宗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竣工和同时交付使用,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四、其他要求
(一)对于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依据。
(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六)本办法自2020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0日。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解读《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
来自: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0-05-25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枣住建房字〔2020〕24号),于2020年5月21日起实施。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出台《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对拟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开发时序、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公建配套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全面落实绿色建筑与住宅性能认定、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目标任务,引领城市建设水平高质量发展;确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管理体制和基本模式,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和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理顺项目开发涉及部门的权责关系,保护相关部门、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开发项目土地出让、规划、开发建设、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有关政策措施,有利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也为惩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