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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山东省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山东省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医保规〔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近三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0-28规定,失效日期2024.10.31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医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截止2023年1月底)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 鲁政发〔2016〕23号)、山东省医保局《关于做好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山东省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一)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居民,申请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应持有青岛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山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经本人承诺,未在青岛市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相关待遇。


  (二)《居住证》持有人参加青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其他地区重复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未在我市托幼机构参保且未办理《居住证》的婴幼儿,可随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居住证》持有人应于每年集中缴费期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出生6个月以内可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居住证》持有人可就近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应缴居民医疗保险费核定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婴幼儿参保的,须提供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薄原件,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原件;


  2.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3.《青岛市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承诺书》(见附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应按规定时间和缴费标准办理续保缴费。未按规定办理续保缴费的,不得享受相关保障待遇。


  三、缴费管理


  (一)《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市同类型同档次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市、区(市)两级财政给予相应补助。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签发《居住证》的,统一按照一档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区(市)财政补助部分,由其《居住证》签发地财政资金按规定分担。


  (二)《居住证》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通过银行缴费、手机APP、电子税务局等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三)以2020年1月1日为基准日,此前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不再补缴,也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四、待遇管理


  (一)《居住证》持有人缴费后,按规定享受青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新生儿出生六个月内参保,其父母一方当年度正常参保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的,可补缴新生儿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出生之日起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可纳入支付范围;其父母一方当年度未参保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的,可在当年度集中缴费期内随父母一方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把参保入口关。各区市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保障中心要严把参保入口关,认真审核外地居民是否符合参保条件,《居住证》等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登记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并按医疗(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相关业务材料留存归档。


  (二)实施参保书面承诺制。《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未在青岛以外地区参加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经查实在外地和青岛重复参保并享受医保待遇的,应退出青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退还本人,已经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退还本市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加强事后监督。对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在参保信息中单独作出标识,系统录入其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居住地、《居住证》签发地和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各级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参保信息核查机制,与其原籍医保(社保)部门进行协同核查,与公安部门定期进行居住证信息核查,杜绝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加强对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治疗等大额费用重点人群的监管,遏制投机参保、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现象。


  (四)完善医保诚信体系。参保人违反承诺,重复参保或享受待遇的,纳入医疗(社会)保险诚信档案,不得持《居住证》在我市继续参加居民医保。


  六、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附件:青岛市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承诺书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6日




《关于<山东省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名称:《关于<山东省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规〔2019〕4号)
二、政策依据:《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 鲁政发〔2016〕23号),《关于做好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7号)
三、享受主体: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居民。
四、享受条件:应持有青岛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山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经本人承诺,未在青岛市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