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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东营军分区关于印发东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东营军分区关于印发东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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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军分区
2015年12月29日

东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等部门山东省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政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东营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省、市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各驻东营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军分区系统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驻地人民政府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建立随军家属信息统计制度。军分区系统每半年统计1次随军家属基本信息、就业状况、培训需求等信息,建立随军家属信息库。军地双方及时沟通,共同做好信息共享、培训对接、就业安置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战时荣立三等功或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英模功臣及团以上干部的随军家属,本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际维和、处突维稳、抢险救灾、护航等任务时所立军功视为战功的,由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认定。
    第九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安置。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年度用编进人计划内,应当优先安排接收。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相关事业单位在用编进人计划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是事业单位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安置。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有接收任务的基层垂直管理单位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应当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商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驻地没有对口垂直管理单位的,由驻地人民政府统筹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不低于新招录职工数量2%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参照其原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专业、学历等情况,推荐至相应或相近的国有企业。
    企业与接收的随军家属应当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情况特殊的,应当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进行托底安置,确保其实现就业。
    第十四条随军家属集中的驻军单位,应当积极与驻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沟通,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驻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随军家属的年龄、文化、水平、技能特长、择业要求等情况建立专门的求职登记台账,实行分类管理,跟踪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驻东营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相关情况,适时组织各类大中型企业和随军家属进行集中洽谈或者开展送岗位到军营活动,推荐岗位相对稳定、效益较好、管理规范、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就业;可设立随军家属求职窗口,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无法安排的随军家属列入就业援助对象,给予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出租、出售。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将一定数量的摊位、商铺优先向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出租。
    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由驻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随军家属自己联系企业单位,实现自主择业的,由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确认后,帮助其办理用工手续,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由驻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