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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部分条款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部分条款失效】
税二(11)字〔1989〕13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11-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第十一条废止

一、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税土地,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金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土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继续给予三年免税照顾。
二、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适用范围问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效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适用范围问题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四、关于征用耕地与非耕地如何确定问题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五、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问题
土地使用税原则上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总机构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对总机构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同在一个市,县的,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以在总机构统一缴纳。
六、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