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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地税流〔1995〕08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6-27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0〕5号规定,自2011年1月 1 日起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根据现行资源税法规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流〔1995〕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资源税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
纳税人在辽宁省境内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一律在开采地或生产地缴纳资源税。具体实施时,对跨市、县(市)、区开采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应纳的资源税,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或生产地的实际销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或直接将税款向开采地或和生产地县(市)、区以上(含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划拨缴纳。
二、关于“收购地”确定问题
根据《